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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430號
上 訴 人 羅文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雪貞、羅雪映因105 年度重訴字第1430
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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