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5,重訴,224,20170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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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張安莉
被 上訴人 本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李俊威
朱葦寧
花繼志
被 上訴人 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信託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8日裁定限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3月28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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