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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思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思謙、謝幼蘭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30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9,292 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28,292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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