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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96號
原 告 安怡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綵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廈門東綸貿易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96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1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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