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44,7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