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5,重訴,352,20170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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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明科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康明富、呂理龍、張展霖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即判命上訴人應分別給付被上訴人康明富、呂理龍、張展霖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3,500萬元、500萬元;
及利息),並駁回該廢棄部分於第一審之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萬元,依法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萬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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