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5,重訴,514,201705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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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14號
上 訴 人 李文庭
被上 訴 人 程筱娟
林瑪玲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重訴字第514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812,391元(計算式:上訴聲明第二項請求移轉之不動產價額7,237,718 元+第三、四項請求金額5,434,673 元+第六項請求金額8,140,000 元;
見本院卷一第250 頁反面、卷二第73頁反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2,8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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