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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96號
原 告 張麗芬
訴訟代理人 吳孟勳律師
被 告 張鳳嬌
訴訟代理人 林永勝律師
被 告 林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9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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