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5,重訴,698,201705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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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貞美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正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3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54,447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7,3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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