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5,重訴,831,201705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孟綺
蘇澄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龍泉、黃卓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陸拾貳萬玖仟肆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