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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57號
原 告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兆和
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律師
被 告 石靜惠
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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