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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84號
原 告 李銘輝
李知綺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江培莉
原 告 洪金花
李義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複 代理人 郭祐舜律師
被 告 吳美玉
朱姿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
蘇柏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耘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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