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5,金,198,20170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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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亞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進儀、游寶生、陳鍊清、曾子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7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6,8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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