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5,除,1138,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138號
聲 請 人 李志仁(即李賢炘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李瑞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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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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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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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X-14722-0 │1   │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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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X-43443-3 │1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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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X-70617-8 │1   │5   │
├──┼──────────┼───────┼──┼──┤
│0004│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1-NX-102106-5│1   │8   │
├──┼──────────┼───────┼──┼──┤
│0005│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1-NX-121291-2│1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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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2-NX-142896-0│1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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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3-NX-172458-2│1   │8   │
├──┼──────────┼───────┼──┼──┤
│0008│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3-NX-199033-8│1   │16  │
├──┼──────────┼───────┼──┼──┤
│0009│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4-NX-227227-0│1   │9   │
├──┼──────────┼───────┼──┼──┤
│0010│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7-NX-259064-0│1   │11  │
├──┼──────────┼───────┼──┼──┤
│001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8-NX-296606-5│1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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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9-NX-351959-3│1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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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0-NX-422761-2│1   │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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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4│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1-NX-511706-1│1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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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5│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2-NX-611545-6│1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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