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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20號
抗 告 人 李麗凰
簡谷峰
簡谷淵
相 對 人 陞聯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保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5 月10日本院所為之承受程序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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