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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仲執字第6號
聲 請 人 盛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正
代 理 人 陳鄭權律師
相 對 人 中央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廖俊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第52條定有明文。
次按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條復有明文。
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相對人之機關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南港區,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機關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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