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保險,136,201706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136號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訴訟代理人 黃家琪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訴訟代理人 潘聖元
吳建權
黃杉睿
被 告 陳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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