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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137號
原 告 哲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光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30,2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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