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保險,24,201702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24號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許崑寶
鄭士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訴請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被告陳報之保單價值,應為新臺幣(下同)47,113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6,000元,溢繳第一審裁判費用15,000元,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予以返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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