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保險,25,2017022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25號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林材勇律師
劉筱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參拾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訴外人丁柳風對被告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德字第130896號執行命令所扣押之保險契約有解約金債權新台幣(下同)103,219元、365,827元存在,並供執行法院執行換價。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469,046元(103,219元+365,827元=469,0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原告前於105年12月30日繳納16,000元,溢繳10,930元(16,000元-5,070元=10,930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

原告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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