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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53號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訴訟代理人 徐翊茜
吳建權
黃杉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3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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