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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保險字第70號
上 訴 人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被 上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0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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