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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16號
再審原告 余泰維
再審被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9,075 元(計算式:1,791,024 +668,051 =2,459,075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5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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