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再微,5,201706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微字第5號
再審原告 有志貨運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稔
再審被告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法定代理人 鄭乃文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6 年度小上字第4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再審原告前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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