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再易,26,2017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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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26號
再審原告 許文鼎
再審被告 賴林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464,0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59,21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陳琪媛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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