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勞執,15,2017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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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游宛諭
相 對 人 賴曉琳即蓓緹美人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推廣協會勞資
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方案所載「⒈資方同意…⑸分二期給付游宛諭積欠工資24,073元,106 年1 月20日為第一期給付新台幣10,000元,106 年2 月10日為第二期給付新台幣14,073元,逕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⒉資方同意106 年2 月10日以前給付…⑸給付游宛諭操作費3,060 元,逕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工資等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6年1 月5 日在中華民國勞動法推廣協會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其中關於聲請人約定:「⒈資方同意…⑸分二期給付游宛諭積欠工資24,073元,106 年1 月20日為第一期給付新台幣10,000元,106 年2 月10日為第二期給付新台幣14,073元,逕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⒉資方同意106 年2 月10日以前給付…⑸給付游宛諭操作費3,060 元,逕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⒊資方同意106 年3 月6 日以前給付…⑸給付游宛諭積欠預告工資12,670元、資遣費9,289 元,合計金額21,959元,逕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
詎相對人迄今尚未依約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間之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中華民國勞動法推廣協會調解成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中華民國勞動法推廣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為證。
次查,相對人並未依主文所示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在卷可考。
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調解方案關於「⒊資方同意106 年3 月6 日以前給付…⑸給付游宛諭積欠預告工資12,670元、資遣費9,289 元,合計金額21,959元,逕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部分,其清償期為106 年3 月6 日,尚未屆至,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4號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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