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勞執,53,2017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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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李憲政
相 對 人 亞美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則察
上列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06年1月份工資35,000元、106年2月份22日工資27,500元、資遣費19,202元、7日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8,167元及勞退提繳差額17,199元,共計107,068元,分12期給付,第一期於106年6月1日給付8,926元,第二期自106年7月份起至107年5月份止,每月1日給付勞方8,922元,如遇星期例假日則提前給付,並逕匯勞方薪資轉帳帳戶內。
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並自該日起加計法定利息。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6年4月25日在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解,相對人同意給付新
臺幣(下同)107,068元,分12期給付,第一期於106年6月1日給付8,926元,第二期自106年7月份起至107年5月份止,每月1日給付勞方8,922元,如遇星期例假日則提前給付,並逕匯勞方薪資轉帳帳戶內,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並自該日起加計法定利息。
詎相對人未履行,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內容為:「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06年1月份工資35,000元、106年2月份22日工資27,500元、資遣費19,202元、7日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8,167元及勞退提繳差額17,199元,共計107,068元,分12期給付,第一期於106年6月1日給付8,926元,第二期自106年7月份起至107年5月份止,每月1日給付勞方8,922元,如遇星期例假日則提前給付,並逕匯勞方薪資轉帳帳戶內。
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並自該日起加計法定利息。」
,及相對人迄未給付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函、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內頁明細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該調解內容為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4號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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