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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聲再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洪文慧(原名黃健治)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吳永昌等間請求給付員工制服事件
,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所為之105年度勞訴字第262 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再審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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