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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21號
原 告 楊靜儀
被 告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霖
姚文亮
蘇松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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