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勞訴,187,2017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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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87號
原 告 謝季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鐿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僅納部分裁判,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
又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而原告請求之768,333元中有600,000元為工資,此部分裁判費為6,500元,原告依前開規定應得暫免繳裁判費3,250元,是本件原告應先繳納之裁判費為5,120元,此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所納500元,尚應補繳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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