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勞訴,199,2017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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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99號
原 告 吳文雄
梁進雄
黃南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原告吳文雄、梁進雄、黃南華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1,907元、2,340,068元、208,375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24,265元、2,210元,扣除其等前各自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分別補繳16,736元、23,765元、1,71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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