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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9號
抗 告 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6年度勞訴字第9號給付員工制服事件,對於
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3日所為裁定提出「民事聲請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抗告、異議、聲請再審狀」,核其內容係對本院106年1月3日所為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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