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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2號
原 告 王文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家洛、力昇工程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力昇工程行」之營業登記謄本、正確負責人姓名、營業所地址。
二、修理小貨車檔風玻璃之收據。
三、醫療單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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