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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廖振鐸
代 理 人 周兆龍律師
蔡青育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相對人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該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公司留存之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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