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107,201706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張瑋倫即博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博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張瑋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博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英特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公司清算人,相對人公司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而於民國105年9月1日清算完結為本院准予備查,聲請人並同意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176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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