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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陳瑜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龍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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