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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相 對 人 金華城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袁震天律師(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4樓413室)為相對人金華城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金華城國際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第113條準用第79條、第80條分別定有明文。
如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同法第113條準用第81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金華城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金華城國際公司)截至民國106年6月2日止,滯欠聲請人97及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共新臺幣(下同)1,225,146元,且經主管機關臺北市商業處以105年9月19日北市商二字第10530732700號函命令解散,依法應行清算程序,金華城國際公司為一人有限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殷本浩已於105年12月27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致相對人之清算事務無法依公司法第80條規定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復無其他股東可為清算人,為清理欠稅必要,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之規定,聲請法院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金華城國際公司為一人公司,其法定代理人殷本浩已於105年12月27日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致相對人之清算事務無法依公司法第80條規定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復無其他股東可為清算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欠稅查詢情形表、公司變更登記表、臺北市商業處105年9月19日北市商二字第10530732700號函、個人除戶資料查詢清單、繼承系統表等為證,堪信為真實。
基此,為處理金華城國際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
本院依臺北律師公會提供願任清算人名單電話詢問結果,袁震天律師表示願意擔任金華城國際公司之清算人,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頁),審酌袁震天律師具備法律專業智識,足堪辦理公司清算事務,且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形,堪認選派袁震天律師擔任金華城國際公司之清算人,應屬適當,爰選派袁震天律師為金華城國際公司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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