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14,2017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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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謝伯昆即禾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禾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謝伯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禾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禾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5年8月2日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損益表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等文件,連同各項簿冊,提請相對人公司105年8月10日股東臨時會承認並決議通過,並指派謝伯昆擔任相對人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且經謝伯昆出具證明書表示同意,為此聲請指定謝伯昆為相對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保存人願任同意書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83年度司字第286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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