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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79號
聲 請 人 杜錦治即柏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杜錦治(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柏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柏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柏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柏榮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在案,經徵得柏榮公司股東臨時會同意由其出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杜錦治為柏榮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保存人同意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460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
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麗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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