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0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橋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佳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柒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零陸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