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10092,201706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0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舜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零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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