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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1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 理 人 華祥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哲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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