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10148,201706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1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必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參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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