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10216,2017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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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2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蝶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二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務人朱蝶萍於民國102年04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4月23日起至民國107年04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2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6月16日止累計54,451元正未給付,其中51,940元為本金;
2,511元為利息(2017/1/24~2017/06/16);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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