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10218,2017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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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2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康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肆仟零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玖萬陸仟參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八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0218號)(一)債務人陳康煥於民國102 年04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2 年04月30日起至民國109 年04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8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6 年06月16日止累計604,812 元正未給付,其中596,370 元為本金;
7,658 元為利息(2017/3/28~2017/06/16);
7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 (001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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