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10235,201706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2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清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富昇(原名葉志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伍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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