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10262,2017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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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2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曉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二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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