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10316,201706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3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峙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有料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鉛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傅鉛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祝驪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肆萬參仟肆佰零陸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年息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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