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6,司促,10418,2017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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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4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柯仲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志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零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0418號)(一)緣原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慶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4月3日將部分營業讓與予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並己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公告,是以聲請人元大銀行以合法概括承受
原債權人之權利義務,特此敘明。
(二)債務人王志清前於民國(下同)94年8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3萬元整,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貸款契約書約定。
詎料債務人106年2月起即未依約如期繳付應付本息,尚餘本金34,023元,及自民國106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放款基準利率加計年利率8.75%計算之利息,目前合計為12.51%之年息,暨自民國106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
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金管會函文暨承受公告、貸款契約、放款短查詢畫面及利率查詢表影本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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