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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4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馬承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玖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伍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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